编辑: JZS133 | 2019-12-09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 示范平台 )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贵安新区经发局、仁怀市经贸局、威宁县工能局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辖区内示范平台对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
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开展多种金融服务工作,帮助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年促成融资服务项目10个以上;
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2亿元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贵安新区经发局、仁怀市经贸局、威宁县工能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凡符合示范平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申报,向所在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贵安新区经发局、仁怀市经贸局、威宁县工能局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2),连同正式推荐文件、《推荐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3)、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学历或职称复印件.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服务满意度评价.
(七)平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省级以上颁发的从业资格或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开展服务活动的简报图片等).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通过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示范平台名单,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 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称号,并及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取消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示范平台的扶持,总结推广示范平台成功经验,支持示范平台与中小企业进行服务对接.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的,择优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示范平台监督管理制度,每年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和抽查,测评不合格的平台将取消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WWW.SMEGZ.GOV.CN)公布.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黔经信中小〔2011〕19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1.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推荐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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