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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丽水市质量协会、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菱、雷晓燕、李小雄.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终端运行管理、管网运行管理、故障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 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HJ
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33/T
86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DB33/
97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和经预处理后的农家乐、民宿产生的污水,包括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管网. 3.3 化学需氧量 在酸性条件下,用强氧化剂(重铬酸钾或高锰酸钾)将水中的还原性物质(主要是有机物)完全氧化所消耗的氧化剂量,以通过换算得到的单位体积消耗的氧量表示,是反映水中有机物含量的指标. 3.4 氨氮 水中游离氨与离子铵总和. 3.5 总磷 水体中各种形态磷的总称. 3.6 悬浮物 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 3.7 酸碱度 溶液的酸碱性强弱程度,一般用PH值来表示. 3.8 粪大肠菌群 能发酵乳糖、产酸产气、需氧和兼性厌氧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菌群,用MPN值表示. 3.9 动植物油 ? 动物和植物不饱和油的排放浓度.
4 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1.1 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理主体. 4.1.2 依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故障处理应急措施等. 4.1.3 污水处理终端内排水、供电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应符合 CJJ
6 的规定. 4.1.4 污水处理终端标示牌应有工程概况、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等. 4.1.5 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4.1.6 定期对污水处理终端内的构筑物进行检修和维护. 4.1.7 每月每个终端设施巡检至少一次以上,有巡检台帐记录. 4.1.8 运行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和运营操作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2 安全防护 4.2.1 岗位作业人员应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岗位须经专业培训. 4.2.2 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转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4.2.3 在设备转动部位设置防护罩,设备起动和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 4.2.4 各种阀门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识,符合 GB2894 的要求,并定期做启闭试验,定期检查维护. 4.2.5 对污水处理终端内各种管线、阀门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符合 CJ/T
158 中7识别符号的规定. 4.2.6 对电动阀门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定期检查. 4.3 维护保养 4.3.1 岗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转状况,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 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 4.3.2 各种阀门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阀门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3.3 定期检查设施,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4.3.4 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有除渣、除泥等处理 设施时,保持室内通风. 4.3.5 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在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 4.3.6 对构(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盖板、照明设备、防雷电设施等定期 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保持完好. 4.3.7 对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缆机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检测,保持其性能良好. 4.3.8 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 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4.3.9 各类水池检修后长期停用时,应根据HJ 2005的规定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对池配套设施进行妥善处理. 4.4 防火防爆 4.4.1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按相关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4.4.2 定期对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污水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 前,必须先放空、通风,并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安全检验,不得在超标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应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 CJJ6 的规定. 4.4.3 格栅池及厌氧池等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吸烟等明火作业. 4.4.4 构(建)筑物等避雷、防爆装置应符合 GB/T
21431 的规定. 4.5 安全操作 4.5.1 新投入使用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阀门、机械、电气等系 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先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禁止合闸的标识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 患后方可操作. 4.5.3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润 滑部位及电缆头等. 4.5.4 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 一次运转.环境温度低于 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冬季有结冰时,应先除冰后再启动. 4.5.5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先检查,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6 指标要求 4.6.1 污水处理系统的进、出水水质应符合DB33/ 973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的要求. 4.6.2 污水处理系统的年处理量要求初期达到设计指标的 60%,并在交付使用 一年内逐步达到满负荷 运行. 4.7 检测频次 污水处理终端进出水的检测频次符合表1的规定,检测指标参见附录A,检测方法按 DB33/ 973的规定执行. 表1 生活污水检测频次 终端站点规模 检测频次 运维机构自测 监督性复测 10吨(不含)以下 1次/季度 比例不低于1% 10吨(含)-30吨 1次/2个月 比例不低于5% 30吨及以上 1次/1个月 比例不低于15% 注1: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市政管网处理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及频次. 4.8 污泥处理与处置 4.8.1 污泥脱水宜设置沉泥池、贮泥池,采用污泥干化床自然风干等方法. 4.8.2 污泥作为农田肥料使用时,应符合 GB
4284 的有关规定. 4.8.3 污泥送至填埋场用于混合填埋时,其基本指标应满足GB/T
23485 的要求,其中污泥含水率应小于 60%,经自然晾干后填埋. 4.8.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合理处置.
5 终端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5.1 格栅 5.1.1 污水通过格栅前后水位差应小于 0.3米. 5.1.2 定期检查及时清除栅条、格栅出口上的杂物,栅渣应及时无害化处理或处置,保证格栅池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汛期或进水量增加时,应增加清污次数. 5.1.3 按进水顺序正确安放粗格栅和细格栅前后位置,避免人为增设栅渣堵塞格栅. 5.1.4 对转动机械格栅,检查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切断电源,并在有效监护下进行. 5.2 提升泵房 5.2.1 保证水泵能够正常启动. 5.2.2 及时清除集水池内的沉积物,集水池的水位变化应定时观察,集水池的水位宜设定在最高和最 低水位的范围内. 5.3 厌氧生物滤池 5.3.1 厌氧生物滤池启动时,宜采用污泥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