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12-18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吉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132号) 关于公布吉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8〕1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费减负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在全省范围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进一步放开数字证书及其认证服务收费、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相关收费、计价器维修服务收费、气象(防雷)服务收费、股权托管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费等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有关要求,为提高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决定对《吉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包括省本级管理和授权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省物价局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结合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及收费项目变化调整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有关执收单位(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及我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及时更新和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吉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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