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12-18 |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泰州市区执行省确定的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为7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
4元/小时;
泰兴市执行省确定的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为67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