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12-18 |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20元调整至183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5.
5元调整至16.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6日 抄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大办、市政府办、 市政协办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