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12-20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餐饮罚〔2018〕15号 当事人:南宁市刘豪饮食店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5号半岛康城2号楼和11号楼2-11号商铺、2-9号库房 邮编:53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LBW2D1H 身份证号码:3601*1913 经营者:刘佳豪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控线索你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店通过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仅公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2018年10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者刘佳豪进行询问调查,查明了你店自入网第三方平台 "美团外卖"进行交易起,至2018年10月9日案发,你店在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上的资质界面未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刘佳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网店宣传界面截图.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店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未按要求未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 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餐饮罚告〔2018〕15号)后,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店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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