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12-18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机制) 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农业、水务、卫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养殖区域划分和总体要求 第四条(区域划分)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标准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号)执行. 第五条(总体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己建的养殖场(点)必须搬迁、关闭.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户实行分类管理.
(一)养殖场规模为:
1、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2、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
3、蛋禽存栏5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20头以上;
5、肉牛存栏10头以上;
6、肉羊存栏50只以上;
7、肉兔存栏100只以上;
(二)养殖户管理:(即猪25头以上99头以下,其他畜禽养殖场的畜禽数量以生猪为例并按通行比例换算)参照规模化畜禽管理规定执行.
(三)散养户管理: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地少量分散养殖户畜禽(猪24头以下,其它畜禽养殖场的畜禽数量以生猪为例并按通行比例换算)的,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底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程序 第六条(办理程序) 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一)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证件).
(二)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由镇政府(街道办)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申报与备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镇政府(街道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街)、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林业管理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2、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街道办)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政府(街道办)督促纠正.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需取水的,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水务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须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通过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组的通过;
项目应当在立项、开工建设前申请办理好取水许可批复.
(四)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项目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正式投产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向市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办理防疫审批手续,验收合格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才能正式生产经营.
(六)鼓励畜禽养殖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商事制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七条(环保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一)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需设置排污口,申请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通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干清粪,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粪便储存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和农业再利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粪便散落、溢流.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既要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也要符合环境保护提出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建场条件) 畜禽饲养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九条(建场布局)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