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12-18 |
1、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寿光市侯镇工业园丰东路以东、丰南路以南,项目总投资3137.
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37.6万元.项目对4台三废炉进行超低排放技术改造,保留原混凝土框架、原电除尘一电场以及二三电场的整个外部壳体(含灰斗)、平台及爬梯栏杆,改造为一级电场、两级布袋的电袋复合除尘器,将四台三废炉原单碱法脱硫装置拆除,在2#、3#、4#电袋复合除尘后各增加一台换热器,新建四套脱硫、湿电除尘、烟囱一体装置;
项目购置吸收塔、循环泵等环保设备127台(套);
改造完成后,SO2排放浓度可低于30 mg/Nm2减少排放量56.35t/a,Nox排放浓度可低于55 mg/Nm2减少排放量275.78t/a,烟尘排放浓度可低于4.0 mg/Nm2减少排放量68.53t/a.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2、做好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工作,工程开挖应避开雨季;
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施工扬尘,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并及时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止物料洒落的措施;
及时对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施工期间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
施工扬尘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
3、脱硫塔、湿电除尘新增用水及管路除雾器冲洗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员工厂区调剂无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废水产生;
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附近的雨水管道;
落实废水收集和输送、处理过程中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
4、4台三废炉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装置+高压静电湿式除尘器+石灰-石膏法脱硫塔处理后经1根高4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须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及其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中的相应要求;
脱硝装置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逃逸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5、选用低噪音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物隔音、采用吸声材料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要求.
6、布袋除尘器收集烟尘外运至水泥厂综合利用;
脱硫石膏可用作副产品外售;
项目无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
生产中若发现本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7、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寿光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认定的范围内.
8、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
9、项目竣工投产后,及时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10、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我局备案. 公章 经办人: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