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12-18 |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为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总投资.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8 3.环境质量状况
14 4.评价适用标准
16 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1 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31 7.环境影响分析
32 8.项目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42 9.结论与建议
44 附图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及噪声监测点位图 附图3: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附图4: 建设项目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5: 建设项目水功能区划图 附件1: 项目备案通知书 附件2: 营业执照 附件3: 法人身份证 附件4:投资协议书 附件5: 规划意见 附件6:工业废水委托处理合同 附件7: 污水纳管证明 附件8: 环评文件确认书 附表1: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东阳市上雅红木家具厂年产500套红木家具项目 建设单位 东阳市上雅红木家具厂 法人代表 吴宪成 联系人 吴宪成 通讯地址 东阳市南市街道后塘村茶园 联系电话
13857936806 传真 / 邮政编码
322100 建设地点 东阳市南市街道后塘村茶园 立项备案 部门 东阳市发改局 项目代码 2018-330783-21-03-020193-000 建设性质 新建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2110木质家具制造 建筑面积 (平方米)
7800 绿化面积(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175 环保投资(万元)
42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4% 评价经费(万元) - 预期投产 日期 - 1.1项目由来 红木是东阳市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 低小散 、环境污染、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产业长远发展的瓶颈.同时,2017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浙江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对东阳市提出的整改意见,通过 规范提升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关停淘汰一批 切实解决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在喷涂废气、打磨粉尘、废水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环保问题,经东阳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木雕红木家具行业环保整治工作,并印发《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环保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GDYD00-2018-0005). 东阳市上雅红木家具厂成立于2017年10月,经营范围为:红木家具生产、销售.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企业总投资175万元,于东阳市南市街道后塘村茶园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购置圆锯机、作眼机、镂铣机、平刨床、压刨床、修边机、雕刻机、喷漆房等生产设备,实施年产500套红木家具建设项目. 本项目已建成,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环保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8]32号),对东阳市地区内的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进行整治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本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稿),本项目的项目类别属于第27项 家具制造业 中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东阳市上雅红木家具厂的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现场踏勘、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根据有关规范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审批.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1.1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07修正;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发布;
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稿);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2.2地方法规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1起施行);
(2)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12.19起施行;
(3)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12.19起施行;
(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号;
(6)《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25号;
(7)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
(9)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
(1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