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12-23 |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港口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本通告所称船舶燃油是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三、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港口区域内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港口区域内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四、本市港口区域内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按上述提及的时间节点向适用船舶提供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严禁供应不合格的油品.
五、靠港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的,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靠港后应优先使用岸电.
六、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七、本市港口区域内的船舶不得使用焚烧炉.
八、交通、经信、环保、港务、海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后修订.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惠州市港务管理局 惠州市海事局 2018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