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2-23
附件1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共46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审批流程:

六、提交材料目录: 1.

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管理水平及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4.货源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5.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材料;

6.(新增客船的)有关航线计划及已经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新增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负责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

6.危险货物舱单;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国内航行船舶 :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4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水域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范围等;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1.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情况说明;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3.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和复印件.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

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航次申报)或3个工作日(定期申报)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

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9.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 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

直属海事局(跨分支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

部海事局(禁航区)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直属海事局负责跨分支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

部海事局负责禁航区.

五、审批流程: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7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

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许可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五、审批流程: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船舶的图纸、

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

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薄、操作手册等.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员证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六、提交材料目录: 1. 《海员证申请表》;

2. 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海船船员免于提供);

4.《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海船船员免于提供);

5.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6. 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7. 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仅限于船长、驾驶员,无限航区船员免于提供).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直属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直属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7.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8.船舶经营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

1、

3、

5、

6、

7、8以及4蓟5即罢信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外,还应提交: 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船舶建造合同或传播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六、提交材料目录: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 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原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7.海员外派相........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