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12-25 |
2015 乌鲁木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的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的依据之一,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项目建设应按规划先行、城乡统筹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引导,公众参与,部门联动,协调推进.同时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劳动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艺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应考虑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按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做到安全卫生、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坚持 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 .可采用 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 或 适当集中、区域共享 的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的模式. 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的建设应在区域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远近结合、近期为主. 第九条 项目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收运设施设备应与后续转运系统和处理系统相协调. 第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可袋装收集,也可分桶装收集和车载容器收集. 第十一条 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社会经济条件与收集设施配置等情况,选用投放形式与收集容器的不同组合;
并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收集方式. 第十二条 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就近投放、利于垃圾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宜定时定点投放、收集,不得乱丢乱倒.有机垃圾宜庭院堆肥;
灰土垃圾应就地就近填埋处置.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 第十五条 各类垃圾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应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系统宜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其管理和调度由乡、镇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系统应按工艺要求及特点采用相应的运输模式及装载容器. 第十八条 垃圾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点、收集站的分布及运距、运输量,并应结合地形、路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设施设备的配置应高效、环保、节能、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垃圾收集站设施应统筹规划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垃圾收集站的型式,原则上宜选用统一型号、规格的机械设备、车辆等. 第二十一条 收集站机械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按规划近期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综合确定,并应使其与收集站工艺单元的设计规模(处理能力,吨/日)相匹配,保证其可靠的收集能力,并应留有规划远期发展调整余地. 第二十二条 收集站的最大接收能力,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最高月平均日产生量来确定.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分类收集系统、运输系统、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的建构筑物、车辆、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设内容包括: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布设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配备村庄生活垃圾收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主要包括果皮箱、垃圾桶、垃圾箱,以及小型人力车等,应按服务性质、人口数量、垃圾产量和清运频率合理配置,其设置地点应方便投放、便于运输.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密封和防渗漏.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配置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并配套相应设备. 第二十七条 应依据垃圾装载容器的类型和规模选择匹配的运输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方式(车辆)应按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收运距离,充分考虑经济性原则灵活配置. 第二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系统建设应符合相关村庄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垃圾处理工艺选择原则上应以卫生填埋工艺为主;
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焚烧处理、生物处理或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散居村庄,鼓励强化垃圾分类、推行农家堆肥,或以村庄为单位,采用 户集、村收、村填埋 模式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宜采取 家庭初分、袋装收集投放 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宜在村内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宣传展板,发放相应的垃圾分类宣传材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和农村生活垃圾来源,农村生活垃圾宜采取 家庭初分 和 保洁员再分 的二次分类方法.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简单分类应结合当地废弃物收购体系,对可分类收集循环利用垃圾(纸类、金属、玻璃、塑料等)进行初步回收利用.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的处理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卫生垃圾、病死禽畜尸体等有毒有害垃圾,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应由村庄保洁员负责收集并经乡镇或县市就近转运至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垃圾收集设施选型应尽量选择便于分类、分拣和装运的收集设施,促进就地减量,降低运输成本. 第三十八条 垃圾收运设备选型应结合垃圾产量和清运频率,综合考虑运输效率、运行成本和维护便利等因素,科学确定收运模式,合理配置收运车辆. 第三十九条 垃圾中转站的选址应尽量靠近垃圾产量较大的乡镇设置,并应符合相关选址要求. 第四十条 新建垃圾处理场的处理工艺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产量、垃圾成分、交通运输、场地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四十一条 垃圾填埋场选址应避开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补给区、地震断裂带和人畜聚集区并注意防洪. 第四十二条 新建简易填埋场宜选择远离村民住宅、处于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且地下水位低并有不透水粘土层的坑地或洼地,避免污染地下水.应避免占用农田、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
第四章 建设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四十三条 农户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5~10户配备1个小型(拖轮式)垃圾桶予以收集,可固定位置摆放. 第四十四条 村庄公共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可采用果皮箱或中、小型(拖轮式)垃圾桶予以收集.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贸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可采用中、小型(拖轮式)垃圾桶+(船式)垃圾箱予以收集. 第四十六条 村庄保洁员应根据作业内容、服务半径、劳动强度等因素综合配置,具体可按服务人口的2~3‰的标准配备.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可以人(畜)力车或小型电瓶车为主,车辆数量应满足村庄内生活垃圾收运需求. 第四十八条 车辆类型和载重量应切合实际并与收集容器相匹配,方便 桶车对接 ,便于维护管理.宜使用简易式密闭车辆,防止收运途中垃圾沿线散落. 第四十九条 村庄还应配备必要的垃圾清扫工具和劳保用品.清扫工具、劳保用品、收集容器、收运车辆均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鼓励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共建共享或单建共享,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宜设置1座生活垃圾收集站,对农村集贸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宜直接转运出村. 第五十一条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对居民环境影响较小的地方,且符合村庄规划有关要求.其形式可采用大、中型(船式)垃圾箱.垃圾箱应密闭、防漏. 第五十二条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配备相应的消毒和灭蚊蝇设施. 第五十三条 垃圾运输常见模式:
一、对于距垃圾处理场(或垃圾中转站)10公里范围内村庄垃圾收集站的垃圾,原则上宜采用摆臂式垃圾车直接运至垃圾处理场
二、对于距垃圾处理场(或垃圾中转站)10~20公里范围内村庄垃圾收集站的垃圾,原则上宜采用中、小型(后装式)垃圾压缩车直接运至垃圾处理场.
三、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对于距垃圾处理场20~50公里范围内村庄垃圾收集站的垃圾,宜通过垃圾中转站简易处理后运往垃圾处理场. 第五十四条 垃圾中转站建设模式:
一、当中转站覆盖区域生活垃圾总产量小于(等于)20吨/日时,宜采用大、中型(后装式)垃圾压缩车装运至垃圾处理场.
二、当中转站覆盖区域生活垃圾总产量大于20吨/日时,可采用水平式垃圾压缩机将垃圾压实后再转运至垃圾处理场.垃圾压实过程应在室内完成,应注意防冻,妥善处置垃圾渗沥液.
三、中转站建设应注意防止二次污染,并应配备必要的消毒、灭蚊(蝇)设施,以及转运车辆停放、清洗设施. 第五十五条 垃圾中转站平面布局方案详见图
一、图二. 图一 126O垃圾中转站平面布局方案 图二170O垃圾中转站平面布局方案 第五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方式:
一、可回收再生资源类垃圾应由既有可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就地收购并集中转卖.
二、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应就近运送到既有垃圾堆肥场堆肥还田或就近运送到沼气池中加以利用.
三、渣土、砖瓦等惰性垃圾应就近运送到村庄指定地点就地填埋处置或用于道路硬化及土地整理.
四、其余垃圾应当直接(或通过垃圾中转站)运往市、县、乡镇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 第五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营宜采取专业化合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常用的收运模式如下:
一、对于距既有垃圾处理场50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村庄,应充分利用既有垃圾处理场的消纳能力,采用 户集、村收、乡(镇)运 模式,将农村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既有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原则上不再新建垃圾处理设施.
二、对于距既有垃圾处理场50公里以外的乡镇、村庄,可采用 户集、村收、乡(镇)处理 模式,新建区域垃圾填埋场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第五十八条 当村庄距城镇既有(或在建)垃圾处理场的距离超过经济运距时,可由规划考虑新建区域性垃圾处理场,其处理工艺原则上应采用卫生填埋工艺. 第五十九条 对城镇垃圾处理场和区域性垃圾处理场服务不到的村落,可因地制宜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鼓励邻近乡镇、村庄等区域共建共享或单建共享,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处理.
第五章 垃圾资源化处理 第六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宜从垃圾分类入手. 第六十一条 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生活垃圾、可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