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12-31
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案例介绍 案例一 刘浪建等6人危险物品肇事案 (2013)金刑初字第521号2012年12月21日,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奚建平和宁波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上海金为公司向宁波某公司销售裂解碳九500吨;

宁波某公司后又将该批货物转售给被告人汪金龙任法定代表人的南京龙凤公司,并约定由南京龙凤公司派船至交货地金山内河码头(又称祥发码头,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接收上海金为公司出售的裂解碳九.

被告人汪金龙为接收上述合同所购碳九,通过被告人刘阿贵介绍与船主刘依平达成运输协议,由刘依平所驾船负责运输涉案碳九.被告人汪金龙为图装卸方便,在明知危险货物不得在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港口进行作业,仍违规将该批货物装卸地点确定在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无任何危险货物作业设施的金张公路码头.被告人奚建平也明知交货地点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仍同意将交货地点调整至金张公路码头.被告人刘阿贵为牟利,明知自己所经营的码头只是一个普通货物装卸码头,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仍同意在该码头上进行涉案碳九的货物交接. 2012年12月29日,船主刘依平带领船员即被告人刘浪建、杜国兴、刘康驾船停靠该码头等待装运碳九,船只由被告人刘浪建负责. 2013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奚建平委托他人安排车辆运输涉案碳九至达金张公路码头,违规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的方式装卸涉案碳九.由于被告人刘浪建、杜国兴、刘康三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在装卸过程中约52.48吨涉案碳九从船体中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本区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本区及本市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本市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造成本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5,751元.同时,泄漏的涉案碳九造成本区朱泾镇等地区的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46名居民因此导致身体不适在医院治疗. 事发后,被告人刘浪建、杜国兴、刘康、奚建平、汪金龙自动投案;

被告人刘阿贵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涉案碳九取样检验,结论为涉案碳九符合易燃液体特征,并含有毒性组分.案发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金山区人民政府组成"1.10"水污染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船舶水污染事故,同时事故调查专家组判定,涉案碳九属于危险货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浪建、刘阿贵、汪金龙、奚建平、杜国兴、刘康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普通货物码头进行运输装卸危险物品涉案碳九,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刘浪建、杜国兴、刘康仅、汪金龙、奚建平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国兴、刘康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被告人汪金龙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缓刑四年及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李斌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3)青刑初字第192号2012年3月,被告人李斌与被告人周海波等人商定,由被告人李斌支付费用后将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交被告人周海波倾倒.后被告人周海波通过他人联系了负责管理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长河村西泾港东侧堤岸旁涵养林的陈栋明(另案处理),在向支付陈栋明好处费后,陈栋明同意在上述养护林内倾倒污泥.被告人李斌查看上述地点后,自2012年4月中旬起安排用船运输污泥至上述养护林附近河道,由被告人周海波提供工具、联系接通电源,安排被告人贾成龙、周洪飞用水泵抽取船内污泥倾倒至上述地点.至2012年5月11日被查获为止,共计倾倒污泥8船,其中,被告人贾成龙单独倾倒1船污泥,被告人贾成龙、周洪飞共同倾倒7船污泥.经测试,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5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斌、周海波、贾成龙、周洪飞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均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斌、周海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贾成龙、周洪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李斌等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 上海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罗小弟污染环境案 (2013)金刑初字第178号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红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弟在经营过程中,将公司所属的24个车间以承包、挂靠、租赁形式给他人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该公司委托未取得电镀废水处理相关资质的企业为其处理电镀污水,并疏于对下属车间的电镀生产工艺、化学原料和化学辅料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部分车间擅自改变生产化学辅料情况未能掌握、缺乏监督,且未安排充足污水处理人员处理污水. 2012年6月3日上午,本区张泾河、中运河附近水体出现异味,次日张堰水厂紫石泾取水口滤格栅井出现大量死鱼,紫石泾原水有强烈异味,对张堰水厂取水造成风险.经环保部门检测,水体中1,2--氯乙烷、氯苯等超标.后经检测分析,红光公司的污染排放与此次"6.3"张泾河水污染事件存在必然联系与显著相关性.经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13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金山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罗小弟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小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被告单位上海金山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罗小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金山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罗小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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