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7)粤1971执恢1150号 广东桐和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坚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海滨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桐和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坚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海滨运输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粤1971民初46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费人民币171029元及违约金60000元,承担诉讼费35000元.
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用2062.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向你们进行公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前往本院麻涌法庭领取执行令及财产报告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届时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麻涌法庭执行组(0769-88289280) 联系地址:东莞市麻涌镇办事服务中心内麻涌法庭506室(5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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