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8-27 |
本文件是CNAS根据节能检查活动的特性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二 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所指的节能检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对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合理性及节能效果与相关标准符合性的检查. 工业节能指主要指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如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建筑节能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包括对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公共机构节能是指对公共机构用能系统的管理,包括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是指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及能源利用状况的评价,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2 术语和定义 本文中的相关术语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定义. 2.1 能源: 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2.2 公共机构, 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3 重点用能单位: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4 计量器具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2.5 计量器具有效性 能源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的量值溯源或传递证书证明其实际技术性能(如准确度)符合配备的要求,能源计量器具是否适合在其实际工作状况下使用. 2.64 能源计量器具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2.7 高耗能特种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3 管理要求 3.1 当检查机构从事法规性的节能检查活动时(如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定型试验等),相应资格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从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检查的检查机构,其能力范围应细化到能源的种类,常见能源种类的一般能源计量器具类别为: 电力:电能表 煤炭、焦炭、重油、渣油:衡器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衡器、流量计 煤气、天然气、蒸汽、热水、水:流量计 3.5 受检查方可以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组织中的一部分.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有文件,明确开展检查的条件,并确保检查人员能够获得检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开展节能检查的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现场检查前,委托方和受检查方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包括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报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清单、已完成的《能源审计报告》、用能单位能源管理部门和联系人信息等. (2)实施现场检查时需具备的条件或给予的配合: 获得简单生产工艺流程、能源进出方式、能源结算方式、用能单元或设备等信息. 提供能源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能源管理和统计管理制度、能源物质检验报告、能源消耗量记录及统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协助进入能源计量器具和重点用能设备等的现场.
4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1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有文件确保机构本身和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和利益的影响,特别当检查机构本身或其所在组织同时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认证及能源计量器具校准业务时,应确保检查活动公正性的有效实施. 4.2 从事节能检查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A 类或B 类检查机构,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
5 保密性 检查机构应实施保密控制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a) 被检查方提供的统计报表、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相关信息;
b)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获得的被检查方认为需保密的信息,因此,检查机构应有程序要求检查员实施现场检查前需主动征询被检查方关于保密事项的要求. c) 检查记录、检查报告.
6 组织和管理 6.3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能源节约检查相关专业领域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能源节约检查相关专业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 原文 6.3 检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6.4 检查机构应对检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每年对检查员的检查活动至少目击一次.
7 质量体系 7.8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要求被检查方对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都进行纠正,但并不要求都采取纠正措施,检查机构应评估由此带来的风险.
8 人员 8.1 检查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查的人员应当是全职签约人员,检查员必须在检查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检查机构中执业. 8.2 从事节能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经过节能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8.2.1 从事计量器具配置与管理检查活动的检查员需接受计量法律法规、计量体系、能源计量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知识的培训,持有关计量资格证书. 8.2.2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检查的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8.2.3 检查机构应当对出具综合检查结论或对检查结论作出解释的检查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检查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计、评价,并将其作为检查人员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依据. 8.3 检查机构建立的培训计划应与其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培训内容应基于每名专业检查员的教育、知识、经验、技能和阶段,检查的实践也是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10 检查方法和程序 10.2.1 检查机构应制定节能检查细则或检查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检查实施的有效性.该文件至少应明确检查组的组成、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步骤、检查的方法、检查结果的判断原则. 10.2.2 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以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报表为准;
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原则上以设备标称为准,需要时可以用现场有效计量器具进行核实,因此检查的实施过程可能周期很长或分阶段进行. 10.3 当检查机构使用非标准的检查方法或程序时应形成完整的文件并告知委托方和被检查方. 10.8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检查安全管理程序,对危及检查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检查人员知晓.
12 记录 12.2 检查机构可直接将用能单位的文件或资料作为记录,但应考虑取得受检查方同意.
13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3.1 特种设备类检查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2 检查报告需按分项检查项目分别给予报告,当检查结果存在不符合结论时,检查报告应包含理解和支持该检查结论的关键信息,如果不能将理解和解释检查结果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在报告中体现时,必需在检查记录中反映. 13.3 检查报告实行检查员、复核人、签发人三级签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