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8-28 |
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制定单位应当进行标准编制说明,说明编制标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以及采用、参照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并且进行符合性申明. 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标准及其样品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制、试用;
试制、试用期满后,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试制、试用工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1.7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1-4)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为协调标准.本规程主要协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标准: (1)GB/T 5099《钢质无缝气瓶》;
(2)GB/T 5100《钢质焊接气瓶》;
(3)GB/T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4)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
(5)GB/T 11638《溶解乙炔气瓶》;
(6)GB/T 11640《铝合金无缝气瓶》;
(7)GB/T 13005《气瓶术语》;
(8)GB/T
16163 《瓶装气体分类》;
(9)GB/T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10)GB/T 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1)GB/T 1726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12)GB/T 24159《焊接绝热气瓶》;
(13)GB/T 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14)GB/T 2805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15)GB/T 28054《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
(16)GB/T
32566 《不锈钢焊接气瓶》;
(17)GB/T 33145《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18)GB/T 33147《液化二甲醚钢瓶》. 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为引用标准(目录见附件B),如:材料标准、介质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气瓶充装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 注1-4: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标准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者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凡是不注明标准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经鉴定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需配置的气瓶附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先进行气瓶附件型式试验,通过后方可装配到气瓶上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气瓶或者附件的相关标准修订变化后,应当重新进行相应的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 1.9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 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1.8的规定,并且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关标准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对于气瓶产品还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所采用的产品标准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本规程1.5及1.6的规定执行. 1.9.3 进口气瓶的制造过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进口气瓶制造过程应当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