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8-28 |
监督检验一般应当在境外生产企业制造过程中进行,未能在境外完成监督检验时,由进口气瓶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按照本规程规定委托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在完成监督检验工作后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9.2规定,进口气瓶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符合本规程1.15.1及5.12的规定. 1.9.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气瓶进口至境内充装后再出境,以及境外制造的气瓶充装气体进口使用完后再出境的. 临时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入境时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完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二次以上(含二次)入境的临时进口气瓶,在首次入境时进行了安全性能检验后,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以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临时进口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