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8-28 |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
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5万元(含)―60万元(不含);
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5万元(含)―120万元(不含).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15万元(不含).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5万元(不含);
工程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15万元(不含).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不足1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采购.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界定通用类或特殊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当地生产的品目,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