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8-30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62079579

61583384 传真:010-62079180

6158549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焦健(13810171626)、葛茜(15011566061)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别 栏填写汽车制动液, 产品名称 栏填写机动车辆制动液, 产品单元 栏填写 机动车制动液 并注明企业类型,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栏按表1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直接使用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国家明文规定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醇、醚类原料的生产企业). 4.1.1.5凡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直接灌装、分装后作为自身产品的为分装企业. 申请企业为分装企业的,如果其供货方为境内企业,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供货企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如果分装企业的供货方为境外企业,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分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由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出具.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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