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抗拒、阻碍生猪产品流通行政执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行为,以及生猪产品流通中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