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8-30 |
2019年4月26日 平南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贷款贴息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金〔2013〕30号)、《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十三五"期间继续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桂财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承贷金融机构),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9月1日起,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是指县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是指由自治区民宗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以及专家组认定的严格按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14年版)》和相关规定确定的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特需商品,是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中确定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用品.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享受县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
(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县辖区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县辖区内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各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八条 县财政对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