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8-30 |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由县财政依据预算安排. 第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测算编制下一年度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计划(详见附表1)及其增减因素和原因,编制全年度预算,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县财政局.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拔付 第十一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定点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县委统战部(民宗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定点企业申请对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进行审核的报告 2.定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定点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4.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按 顺序装订成册.
(二)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出具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详见附表2),并将审核意见书抄送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和承贷金融机构.
(三)承贷金融机构收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后向定点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承贷金融机构按季申领贴息资金.承贷金融机构 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中国 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贷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资金报告书(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名称、账号);
(二)县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三)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表3)
(四)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合同复印件(当季新发放的贷 款加附)
(五)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
(六)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
(七)还款凭证复印件(当季还款的贷款加附)
(八)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按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本县辖区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县财政局复核,同时抄送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存档备查.县财政局和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支付到承贷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应的承贷金融机构.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县辖区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县辖区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要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对承贷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对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贴息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第十九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