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8-31 |
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