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8-31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违法生产、销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