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9-01 |
苏州市教育局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苏委发〔2018〕6号)为指导,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坚持公益普惠,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入园高峰.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99%以上,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1. 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区倾斜,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 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 3. 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园收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文件精神和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其办园条件基本达标、质量与同类公办幼儿园基本相当的前提下,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收费与实际办学成本间的差额,经各市、区核定后由各地财政给予补助.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4. 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满足周边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确保区域内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服务区制度,对服务区内的适龄幼儿提供学额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优先入园.幼儿园招生与小学招生分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