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9-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核心、以学分为学习份量、以绩点为学习质量、以修满规定学分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在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基础上,融入本院的育人特色,使学分制既有 刚性 又充满 弹性 .要满足学生根据个人特长和意愿,自主选择修业时间、修读方式和修读课程,为学生搭建多种学习通道,提供更多学习空间,使每位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 第三条 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学院应建立学分制计算机管理系统,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条 高中起点的高职基本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制,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含休学),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中高职衔接的基本学制为2~3年. 第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社会实践、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等活动.但累计中断次数不超过2次,要求中断或恢复学习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交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实行学分累积制度,所取学分在校长期有效. 第六条 获得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按规定申请免修、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等方式获得学分,以取得毕业资格. 第七条 3年内提前达到毕业标准学分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就业,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提前离校,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达到3年规定学制后,按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学习时间不应超过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取满毕业学分换取毕业证书.
第三章 专业教学标准与毕业要求 第九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各系(部)应制订学分制实施性专业教学标准.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就业为导向,科学设计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并拟订与之配套的课程标准. 第十条 专业教学标准是实施学分制管理的主要依据.在制订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专业教学标准时,应明确规定本专业毕业标准的总学分数(一般专业为140学分),作为学生获取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并明确各类课程的学分数. 第十一条 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的基础上,允许学生选择个人成才的途径,适度拓宽获取毕业资格的空间.为此,各专业应设定毕业生获取毕业资格的最低要求.即:
1、毕业生应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总学分数;
2、各类课程学分应达到最低学分要求,其中各类必修课学分均应达到80%,选修课可不受比例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