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2-12-27 |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
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
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