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2-12-29 |
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
(一)设立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工商部门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办理税务登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经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以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经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1、单位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提交资料 必报 条件 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