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3-01-12 |
(二)对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假冒、伪造、变造的预防性健康《合格证》的,工商、食药、质监、卫生等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触犯《刑法》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公示擅自开展预防性体检活动的;
擅自委托其它机构开展体检活动的;
未如实出具体检结果的;
不按规定要求传输报送检查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成都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