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3-01-14 |
附件: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白雪松
电话:83722872 传真:83722873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5日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 谁主管、谁负责 、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 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 三合一 )场所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