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3-01-14
关于对《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暂行规定》会签的函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我局在《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大政办发〔2011〕14号)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对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各单位职责进行了重新修订,现请各单位会签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11月11日前将会签结果及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安监局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

附件: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白雪松

电话:83722872 传真:83722873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5日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 谁主管、谁负责 、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 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 三合一 )场所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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