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3-01-14

(七)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登记、备案、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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