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3-01-17 |
一、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
(一)考核内容
1、死亡指标
2、重伤指标
3、轻伤指标
4、职业病
(二)考核办法 依据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死亡、重伤、轻伤指标、职业病实际发生情况考核.
1、发包单位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无书面合同和协议,发生伤亡事故,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均承担指标;
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均承担指标.
2、凡出租厂房、库房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厂院内、库院内的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租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出租单位进行考核.
3、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对商贸市场内的承租业户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租业户发生伤亡事故,对商贸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考核.
4、将生产任务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的,发包单位负责对厂区内的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发生伤亡事故,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伤亡事故指标的核定含劳务公司和外协队伍人员.
5、一起事故涉及几家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指标.
6、死亡指标奖罚 死亡指标:当年实际死亡与指标持平不得分;
死亡超1人,罚200分,每再超1人,加罚100分.
7、重伤指标奖罚: 重伤指标:实际重伤与指标持平不得分;
每超1人,加罚30分.
8、轻伤指标奖罚: 轻伤指标:不超指标的,不奖不罚;
每超1人,加罚20分.
9、发现签状单位从业人员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罚50分.
10、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伤亡事故的,每起罚300分.
11、签状单位瞒报、迟报事故的,轻伤每起加罚
50、20分;
重伤事故每起加罚
80、30分;
死亡事故每起加罚
100、50分,相应的考核项目不得分.
二、安全生产管理附加指标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落实安全措施(10分)
1、考核内容 (1)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4分)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6分)
2、考核办法 (1)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并认真履行职责的得4分,否则扣4分. (2)按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检查防范本单位安全事故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的得6分,否则扣6分. 签状单位请于11月30日前将会议资料及相关材料报区安监局,作为考核依据.
(二)安全投入(5分)
1、考核内容 (1)更新及日常维修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漏电保护器等费用(2分) (2)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费(1分) (3)预防事故发生、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1分) (4)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费用(1分)
2、考核办法 设立专门账目或科目,保证资金到位,各项各得相应分数,否则每项各扣相应分数.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6分) 考核办法:签状单位依据国家各行业标准,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并取得有关权威部门评审合格的,报区安监局得6分,否则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