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3-01-18 |
(一)项目服务对象和范围: 西樵镇辖下27个村(居)委会、经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济社等会计账务.
(二)服务依据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农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西樵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西樵镇村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樵府办[2009]99号)、《西樵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及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贴及资金管理办法》(樵府[2010]67号的有关规定(如相关制度修改按照新修订的制度执行).
3、遵守西樵镇各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依法订立的有关乡规民约,以及经联社、经济社的股份章程.
(三)服务内容要求: 负责村(居)、组(社)财务会计账目的记账核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集体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集体资产的管理与核算;
内部往来、应收应付款项和各项债权债务的管理与核算等.凡采购人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均由成交人统一代理.
(四)服务期限: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五)付款方式:
1、每年的服务费用分四期支付,采购人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该季度的应付服务费通过银行汇入成交人账户.
(六)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的权利: 对成交人财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有权要求成交人配合采购人工作需要进行数据统计、上报有关报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发现成交人在财务核算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违约责任.
2、采购人的义务: 配合成交人确保辖下各村(居)、组(社)在进行相关经济活动中严格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南府(2008)279号)、《西樵镇村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樵府办[2009]99号)、《西樵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及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贴及资金管理办法》(樵府[2010]67号等相关制度(如相关制度修改按照新修订的制度执行). 监督辖下各村(居)、组(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各村(居)、组(社)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提供办公场所(含水电及空调)、办公桌\椅等. 监督辖下各村(居)、组(社)的财务工作,保证准时向成交人提供原始凭证,必须协调成交人与各村组之间的工作关系.
(七)成交人的权利和义务:
1、成交人的权利: 成交人有权按约定向采购人收取服务费. 有权要求采购人为会计代理记账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配合.
2、成交人的义务: 建立和健全农村会计代理记账服务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 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完成好各项代理记账工作. 每个村(居)委会及所属村民小组,经联社、经济社的账务核算费用由成交人负担,若某村(居)由于账套数量多,需增加的出纳人员不纳入成交人名下,工资福利由该村(居)自行解决.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举办两次培训班,负责对代理会计工作业务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培训指导. 配合采购人开展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配合采购人的工作需要提供各种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会计信息、统计资料. 于季末、年末以书面形式把工作情况汇报到镇农业发展办公室,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自觉接受采购人的审计、监督. 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项目约定的义务委托转让给第三方. 成交人对其知悉的秘密和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除另有约定或经采购人同意外不得对外泄露.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日向采购人交付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服务期满后10日内,采购人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回成交人,如成交人在服务期间违约,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采购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