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10、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我局备案.
11、该批复在潍坊市级以上发改、经贸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无效. 公章 经办人: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