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01-30 |
1 1-1 高效液相色谱仪 详见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是160
128 25000 1-2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是168
2 2-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是150
109 21000 2-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是159
3 3-1 微波马福炉 是123
78 15600 3-2 荧光分光光度计 是118 3-3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是120 3-4 电子式粉质仪 否117
4 4-1 膳食纤维测定仪 是130
55 11000 4-2 谷物、面粉降落 数值分析仪 是125
5 5-1 自动氮吹浓缩仪 是218
49 9800 5-2 超纯水处理设备 是26.5
6 6-1 微波消解仪 是139
39 7800
7 7-1 气相色谱仪 是129.5 33.5
6700 7-2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是1488-1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是216.5
33 6600
9 9-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是115
31 6200 9-2 原子荧光光度计 否116 注:
1、 投标人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个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不得仅对一个合同包中的部分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 投标人报价须严格按《招标项目一览表》中的合同包各品目或各序号中货物进行逐一报价,未按要求进行详细报价,视为无效投标.
3、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设备所涉及的有关项目费用进行报价,包括:劳务、运输、管理、安装、调试、维护、保险等,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4、 中标投标人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用户有权终止协议;
5、 投标人所投货物必须是原厂原包装,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
6、 本项目合同包一至合同包十均已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可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同时满足要求的国产产品也可参与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7、交货时间:若所投产品为进口设备,须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交货;
若所投产品为国产设备,须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货. 交货地点:福建省粮食局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货到并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支付95%货款(中标人须在申请付款时出具全额发票),余款5%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一次性付清.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的条款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项号 条款号 编列内容11.1 项目名称:第4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人名称:福建省粮食局 项目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第三章 招标编号: JLZB-ZFCG-2015041
2 3.1 资格标准: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或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应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投标人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
(2)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