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1-3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 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37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0年3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巴陵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分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2010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和美国生产商、出口商.

(二)初步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BASF Antwerpen N.V. )、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Zaklady Azotowe Pulawy S.A.)、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DSM Chemicals North America, Inc.)、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DSM Fibre Intermediates B.V.)、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scicach S.A.)、朗盛(比利时)公司(LANXESS NV)、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UBE Chemical Europe, S.A.)、道默有限公司(DOMO Caproleuna GmbH)、巴斯夫美国公司(BASF Corporation)和被调查产品贸易商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有关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0年5月13日,调查机关向上述应诉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应诉公司的答卷. 2010年9月6日,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2010年10月22日和29日,调查机关分别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第二次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第二次补充问卷的答卷. (3)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意见 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和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品排除请求》,主张其生产的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高速纺丝产品,申请人生产的己内酰胺则主要用于帘子布市场,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请求将用于民用高速纺生产用己内酰胺排除在调查范围以外. 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申请人对DSM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主张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主张是一种简单的断言,且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被采纳. ②关于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存在法律缺陷及有关事实不能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的意见 道默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申请书的初步评论》,认为本案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存在法律缺陷且有关事实不能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 ③有关公司名称地址和对律师事务所授权的声明 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及法定注册名称的声明》及《关于宇部化学欧洲公司终止对金杜的授权及对天地和的重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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