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01-31 |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内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内资产的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总责,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公用资产负责,工作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单位内部部门间发生人员调整、变动,造成部门间资产转移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资产使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上岗资质. 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制度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时点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制度,每年年终在编制单位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