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2-04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子项名称 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

5 实施主体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

00、下午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5―4568349 监督电话 0775―4551145

12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13 实施对象 贵港市辖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16 行使内容 1.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3.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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