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2-05

3.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首次非故意轻微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的,处以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首次非故意轻微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的,处以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违法行为较重的,并有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的,并有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首次非故意轻微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的,处以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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