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2-0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用密封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并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以及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并注明 年月日时前不准启封 的字样. 14.2投标文件应由专人递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要求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中指明的时间和地址送至投标地点.因不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记和递交的,或其它一切非招标人原因导致的投标失误,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5.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5.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 前附表 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前附表 中指明的地址. 15.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6.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6.2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7.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达到招标人. 17.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7.3在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承诺书格式中确定的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1.8条的规定被没收. 17.5到投标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失败.

五、开标和评标

18、开标 18.1招标代理将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主持.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提交了 撤回 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3开标时,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或唱标,即使已启封或唱标的,其投标文件仍然无效: (1)投标人代表未能在本标段开标会议结束前参加开标或未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

(2)授权代表在本标段开标会议结束前未能出示有效的投标授权书原件的;

(3)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为最终报价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不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7)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况的. 18.4开标时,将当众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其他特别说明等.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0.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0.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1.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1.1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要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不合格者,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2.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2.1在详细评审中,算术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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