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02-12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收费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 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0.0005 2. 总镉 0.005 3. 总铬 0.04 4. 六价铬 0.02 5. 总砷 0.02 6. 总铅 0.025 7. 总镍 0.025 8. 苯并(a)芘0.0000003 9. 总铍 0.01 10. 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
4 12. 生化需氧量(BOD5) 0.
5 13. 化学需氧量(COD)
1 14. 总有机碳(TOC) 0.49 15. 石油类 0.1 16. 动植物油 0.16 17. 挥发酚 0.08 18. 总氰化物 0.05 19. 硫化物 0.125 20. 氨氮 0.8 21. 氟化物 0.5 22. 甲醛 0.125 23. 苯胺类 0.2 24. 硝基苯类 0.2 2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 总铜 0.1 27. 总锌 0.2 28. 总锰 0.2 29. 彩色显影剂(CD-2) 0.2 30. 总磷 0.25 31. 元素磷(以P计) 0.05 32.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 乐果 0.05 34. 甲基对硫磷 0.05 35. 马拉硫磷 0.05 36. 对硫磷 0.05 3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 三氯甲烷 0.04 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 四氯化碳 0.04 41. 三氯乙烯 0.04 42. 四氯乙烯 0.04 43. 苯0.02 44. 甲苯 0.02 45. 乙苯 0.02 46. 邻-二甲苯 0.02 47. 对-二甲苯 0.02 48. 间-二甲苯 0.02 49. 氯苯 0.02 50. 邻二氯苯 0.02 51. 对二氯苯 0.02 52. 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 苯酚 0.02 55. 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 丙烯晴 0.125 61. 总硒 0.02 说明: 1.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