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3-02-15 |
10 m3以上的大容积化粪池应建成多格结构,以缩小池盖的跨度和提高池盖的负载能力. 内部设施 基本设施要求 4.3.2.1.1 基本设施包括:有防臭气回流设施的大便器、小便器,方便冲洗的小便器或小便槽,洗手盆和有关的配套设施. 4.3.2.1.2 卫生洁具数量及其占用面积和空间应满足服务范围内人群的需要,参照CJJ 14设置. 4.3.2.1.3 大便器应采用防臭、易清洁、节水的蹲便器.选用坐便器时,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洁器材. 4.3.2.1.4 选用的小便器应避免或减少尿液迸溅;
使用小便槽时,单坡长度不超过1.5m,坡度不小于1/15. 4.3.2.1.5 水冲式厕所均应采用节水型水冲便器,应选用感应式开关和脚踏式水冲开关.水冲装置应在自来水管道与便器之间设有防倒流装置,自来水管道不应直接与便器相通. 4.3.2.1.6 厕位之间应有隔断板和门,男厕小便位间应有隔板. 4.3.2.1.7 洗手盆宜采用非手动出水装置:感应式开关、脚踏式开关.不应使用中水或回用水洗手. 4.3.2.1.8 厕所地面应有地漏,地面四周向地漏方向应有0.01°~0.015°坡度,地漏与排污水管道之间应设水封装置防臭气返流. 4.3.2.1.9 厕内墙裙、便器、洗手盆建筑材料等应采用光滑、便于冲洗、耐腐蚀、不易附着污垢的材料,蹲位台面、地面铺装应采用防滑材料. 4.3.2.1.10 厕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厕位、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和夜间人工照明、防蚊蝇和防鼠设备,附属式公共厕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采暖地区附属式公共厕所应设置采暖设备.厕室内宜设置挂衣钩、手纸架、废纸容器等. 扩展设施要求 4.3.2.2.1 根据不同需求,内部设施可以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扩展功能设施. 4.3.2.2.2 可根据当地资源条件,提高公共厕所的建造标准,增加使用功能与增设功能分区,但应进行卫生学预评价. 4.3.2.2.3 可设盥洗间,内增设婴儿更换尿布台板、洗手液贮瓶、干手器、手纸、面镜等. 4.3.2.2.4 可增设第三卫生间,内设残疾人、老年人及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相应洁手设施,无障碍通道,足够的空间等配套设施. 4.3.2.2.5 可增设清洁工具存储间,内设分类贮存设施、拖布池等清洁用具的设施. 4.3.2.2.6 可增设保洁工作人员休息室,内设工作服存放柜、洁手设施等. 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 评价指标与限值 公共厕所的媒介生物、臭味气体、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见表1. 公共厕所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 卫生学评价指标 卫生限值 附属式 独立式 媒介生物 成蝇/(只/m2) ≤1 ≤3 蝇蛆/尾―0a 臭味气体 臭味强度/级1≤2 氨/(mg/m3) ≤0.3 ≤0.5 硫化氢/(mg/m3) ≤0.01 微小气候 冬季室温/℃ ≥14 ― 换气次数/(次/h) ≥5 ≥5(机械通风方式要求) 采光照明 窗地面积比值 1/6~1/8 ≥1/7 照度/lx ≥50 a厕室的大、小便器内外,地面和贮粪池周围30cm~50cm以内,观察不到蝇蛆. 5.1.2 经前端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粪液,应达到GB 7959规定:粪大肠菌值≥10-
4、蛔虫卵去除率≥95%、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除上述两项外,增加不得检出活血吸虫卵要求. 检测方法 粪大肠菌值检测方法按GB 7959执行,其中规定的多管发酵法与附录 E粪大肠菌群仪器快速检测法等效,多管发酵法为仲裁方法. 臭味强度按附录 F四级臭味强度检验法执行. 氨、硫化氢、换气次数的检测分别按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