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3-02-17 |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设计水量和水质;
5污水收集系统;
6污水处理;
7配套设施;
8施工和验收;
9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俊新、陈梅雪、郭雪松、杭世B、何强、翟俊、王洪臣、罗安程、毛凯 主要审查人: 目次 前言
1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设计水量和水质
4 4.1 设计水量
4 4.2设计水质
4 5 污水收集系统
5 6 污水处理
6 6.1分户污水处理设施
6 6.2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6 6.3 村庄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6 6.4 初级处理设施
7 6.4.1化粪池
7 6.4.2厌氧生物膜池
7 6.5 生物处理设施
7 6.5.1生物接触氧化池
7 6.5.2 生物滤池
8 6.5.3 生物转盘
8 6.5.4氧化沟
8 6.5.5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
9 6.6 自然生物处理
9 6.6.1人工湿地
9 6.6.2土地渗滤
10 6.6.3稳定塘
10 6.7化学法除磷
11 6.8消毒技术
11 7 配套设施
12 7.1污泥处理与处置
12 7.2其它
12 8 施工和验收
13 8.1一般规定
13 8.2施工
13 8.3 验收
15 9 运行和维护
16 9.1污水收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16 9.2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16 9.3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1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引用标准名录
19 条文说明
20 1 总则 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1.0.3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实施与有效监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0.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和配套管网,应按照村庄规模、处理场地条件、住户分布密度和区位特点,在对管网和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的建设费与维护管理费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1.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处理水宜利用村庄的自然条件,经过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方式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受纳水体,并应符合相关标准. 1.0.6 在不断总结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积极慎重稳妥可靠地采用工艺、材料、设备. 1.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考核制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