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3-02-17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 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 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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