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3-02-25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股东聘用. 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三)筹备公司董事会议和公司其他事务;
(四)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五)其他 .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删除此提示)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