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3-02-25 |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月日订立.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