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02-28 |
当事人销售的葡萄酒外包装上标示有 GRAETWALL 、 GREATWINE 字样,上述字样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相似,两者的商标图案基本相同,两者都是由相同数量的英文单词组成,而且英文单词的排列位置近似,两者之间仅为单纯的某两个英文单词位置互换和某个英文单词替换,不足以产生显著性的影响,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 当事人交待,上述外包装上标示有 GRAETWALL 、 GREATWINE 字样的葡萄酒是当事人在2015年2月购进的,是由一些外面上门推销的销售人员向当事人送货上门销售的,当事人看上述的葡萄酒的包装与 长城 牌子的葡萄酒外包装很相似而且价钱便宜,所以就购进了,采购时都是没有相关单据和发票的,也没有签采购协议和采购合同.其中:
1、当事人购买了标示有 GRAETWALL 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采购价格是25元/瓶,销售价格为32元/瓶;
2、当事人购买了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采购价格是33元/瓶,销售价格为43元/瓶;
按照上述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上述待销的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合共货值15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4瓶葡萄酒后就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从进货到我局到该店检查止,当事人暂未售出上述的葡萄酒. 假冒伪劣 商品名称及数量 标有 GRAETWALL 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标有 GRAETWALL 字样的长城高级干红葡萄酒2瓶、标有 GREATWINE 字样的长城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瓶;
二、罚款肆佰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7.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7.10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5〕113号 当事人:戴振广(顺德区大良彬炫烟酒杂货店负责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身份证 身份证的编号: 住所: 经营者:戴振广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2015年5月5日,我局依法对位于顺德区大良同晖路十一街2号首层的顺德区大良彬炫烟酒杂货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等零售经营活动.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物品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