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3-03-10 |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
(二)应当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鼓励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并且需要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区、疗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在上述地点已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 搬迁、转产 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单个建设项目的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 年处置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
(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公用工程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
(三)鼓励对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处置和利用,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对达不到年处置能力规模要求的企业,引导其合并、转产.
三、资源回收利用 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其有益组分进行充分利用,如蒸馏后的重质油.对废矿物油再生提炼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备处理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和填埋. 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要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要求.
四、工艺与装备及能耗 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
(一)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工序推荐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
(二)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后精制工序鼓励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三)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基础油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900千瓦时/吨.
(四)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种材料、装备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对属于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工工艺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环境保护
(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资质,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 三同时 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