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03-10

三、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设项目的业主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 产生者 )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被委托方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本项目按照规定执行 符合 根据以上内容,项目能够满足鲁环办函[2016]141号相关要求. (5)与鲁环发[2016]162号文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鲁环发[2016]162号)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1(6)项目与《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的符合性 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内容 本项目

二、治理范围

(三)表面涂装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本项目属于C34通用设备制造业,项目运行过程中有有机废气排放.

三、重点行业治理要点

(三)表面涂装行业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喷漆、流平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本项目无喷涂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淬火油,该工序设置了有机废气收集及治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辅料(重点淬火油、液压油)的使用、各类固体废物等废弃量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6)与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43号)中《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相关技术要求,对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详见危险废物影响评价. (7)与环大气[2017]121号文符合性分析 根据《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位于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 治理重点 中的 重点地区 (山东省),不属于 重点行业 (本项目为通用设备制造业),排放的VOCs属于 重点污染物 (芳香烃、烯烃等),因此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VOCs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与《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1(4) 项目与环大气[2017]121号文件符合性分析 序号 环大气[2017]121号文件要求 本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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