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3-03-15 |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 按每月的炉渣处理数量支付,炉渣数量以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项目监测站地磅确认数为准,然后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签名确认.每月实际结算款=每月炉渣量*中标单价―当月应扣除费用,当月扣除费用=当月未按时限要求处炉渣扣罚的炉渣处理服务费+当月扣罚的履约保证金.当月实际结算款在次月中标人提交完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5、履约担保: (1)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格式与甲方提供的一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中标人视作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2)在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中标人违反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中标人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否则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费用. (3)履约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后失效.
6、合同管理 (1)本项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一式三份,由采购人(炉渣产生单位)、中标人(运输单位)和炉渣接收单位共同核定.采购人将随时对中标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若中标人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时限及时处理炉渣,采购人将按未按时限要求处理的炉渣数量*中标单价扣罚中标人的炉渣处理服务费. (3)若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或未能履行其投标文件内所作的承诺及响应,每发现一宗,采购人有权扣罚中标人5%的履约保证金. (4)群众或单位来信或来电投诉反映承包范围内的炉渣运输处理环保影响问题,采购人将对中标人所受到的投诉进行调查,经管理部门检查属实属中标人责任的,每月累积3次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必须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0天内完成新增配置和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中标人在购买设备前应将设备清单及设备参数报送采购人审批,若中标人擅自购买设备使设备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重新购买;
中标人购买设备后应将购买合同、设备保修卡等有关资料提供给采购人备案并确定投入的设备均为新置设备.若中标人未能按时按要求配置设备和人员的,逾期十五天的,采购人有权扣罚中标人30%的履约保证金;
逾期一个月的,采购人有权扣罚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不利因素由中标人负责. (6)若中标人应标时采用由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接收处理的,中标人必须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一并提供与接收单位就本项目签订的合同书正本,作为本项目合同的附件.项目执行过程中,中标人确需调整接收处理场所的,应先行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7)如中标人在顺德区内未有经营场所的则必须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在顺德区内注册成立中标人全资的项目公司并在顺德区内设立专用的场地停放运输炉渣的车辆. (8)合同期限两年为暂定期限.若合同期满前,顺德区杏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终止运营,采购人有权在炉渣清运完毕后提前结束合同,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采购人做好收尾工作,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索赔;
若合同期满时,顺德区杏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仍继续运营,则本项目合同期顺延至顺德区杏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终止运营,延长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